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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选用责任考课三法嘉祐二年七月 北宋 · 陈升之
 出处:全宋文卷九八八、《宋史》卷三一二《陈升之传》
臣伏以生民休戚,系郡县政之得失,今天下州三百、县千二百,其治否朝廷固不得周知,必付之十八路转运使
而预选者自三司副使省府判官提点刑狱,或以资序,或以荐引,才不才因以混淆。
一旦付以一道按察之寄,虽知其不胜任,必重退之,是重抑一人希进之心,而轻一道生民之命。
今选用不精,又责任无法,考课不立,其间非闇滞罢懦则陵肆刻薄,十常八九,所以下之疾苦不得上闻,而重其愁叹憔悴也。
朝廷有意,天下之治,宜自转运使始。
今上选用、责任、考课三法。
其选用法曰:以公正明断惠爱为本,公正可使纠肃为吏,明断可使决治烦剧,惠爱可使恤民之隐。
茍无此数者之长,即以补他职,其禄赐恩典视转运使可也。
其责任法曰:唐虞四岳十二牧,三代方伯连帅,汉部刺史,皆今转运使之任。
今居职者非其人,专以办财赋为职业,故郡县之政不修,独掊歛暴刻之令行,而民受其弊,盖典政不立所致也。
今举其功务有五:一、称荐贤才,各堪其任;
二、案劾贪缪,修举政事;
三、实户口,增垦田;
四、财用充足,民不烦扰;
五、兴利除害。
仍令岁终具条所施行以闻。
其考课法曰:故事、转运使给御前印纸,岁满上审官院考校之。
三司亦当立考课升黜条,其后卒不行。
盖委计司则先财利而忽民事,在审官又因循常务而无课第之实。
按汉世御史中丞外督部刺史,今宜付御史台,考校为三等,仍委中书门下参覆其实。
其上等量所部事之剧易而褒进之,中等仍旧秩,下等退补以郡。
若风绩尤异,即擢以不次。
其职事弛废,不俟岁满,明行黜削。
按:《宋会要辑稿》职官五九之七(第四册第三七二○页)。又见《国朝诸臣奏议》卷六七,《名臣碑传琬琰集》下卷一五《陈成肃公升之传》,《谠论集》卷一(误收为陈次升文)。